(一)軟件企業代理申請書、軟件企業代理申報材料目錄;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軟件企業代理申報承諾書;
(四)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五)企業擁有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六)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須加蓋稅務局或社保局業務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ISO9001證書或CMMI評估證書,或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和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需求規格說明書、測試報告、用戶手冊等過程文檔記錄;
(十)重新認定企業提交《軟件企業認定證書》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一份, 電子版一份(包括認定申請書及附件表格電子版,所有附件材料的掃描件),須根據軟件企業申報材料目錄順序膠裝成冊,申報材料需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