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要求:組織應建立并實施能源管理體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體系應覆蓋組織與能源管理有關內部過程和外包過程。
2、管理職責:包括管理承諾、能源方針、作用、職責和權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劃: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準及標桿、能源目標和指標、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實施與運行:包括資源,能力、培訓和意識,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記錄控制,運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檢查與糾正:包括監視、測量與評價、合規性評價、不符合,糾正、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內部審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評審:包括總則、評審輸入、評審輸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可能帶來的價值
1、樹立良好的社會責任形象,為節能減排做出貢獻;
2、有助于能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降低生產(服務)經營成本,有利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在能源資源價格不斷上漲時保持競爭力;
3、有利于滿足市場、用戶和各相關方的要求,有利于減少信貸和保險機構的風險,有利于吸引投資,有利于產品銷售和市場開拓;
4、有利于完成國家對下達的節能指標;
5、有利于獲得國家各類獎勵及財稅政策支持,如國家對節約每噸標準煤給予組織200-250元的政策補貼,條件是組織必須擁有完善的能源管理體系制度;
6、有利于為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做準備,培養能源管理方面的人才,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7、有助于克服技術性貿易堡壘,甚至可以與國外相互認可,得到外商的青睞,擴大國際營銷渠道。
8、有利于建立節能減排的理念,樹立持續改進的信心,逐步形成節能減排的自律機制。
國家標準《能源管理體系—要求》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200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