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1:遵守法律及FSC的原則
森林經營應尊重所在國家的法律及其國家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議,并遵守FSC的所有原則和標準。
原則2:所有權、使用權及責任
對土地及森林資源的長期所有權和使用權應明確界定、建檔并形成法律文件。
原則3:原住居民的權利
應當承認并尊重原住居民擁有、使用和經營他們的土地、領地及資源的法定權利及傳統權利。
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當地社區的長期社會利益及經濟利益。
原則5:森林帶來的收益
森林經營活動應鼓勵有效利用森林的多種產品和服務,以確保森林的經濟效益和廣泛的社會效益及環境效益。
原則6:環境影響
森林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的價值,如水資源、土壤以及獨特的和脆弱的生態系統與景觀的價值,并以此來保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及其完整性。
原則7:經營規劃
應當制定和執行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相適應的森林經營規劃,并隨時進行修改。應清楚地闡述經營的長期目標以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
原則8:監測與評估
應按照森林經營的規模和強度進行監測,以評估森林狀況、林產品產量、產銷監管鏈、經營活動及其社會與環境影響。
原則9:維護高保護價值森林
在高保護價值的森林中進行經營活動,應維護或加強這些森林的特征,并且始終要以預防的方法,來考慮關于高保護價值森林的各種決策。
原則10:人工林
應按照原則及標準1~9和原則10及其標準來規劃和經營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并有助于滿足全世界對林產品的需求,同時它對天然林形成一種補充,減輕對天然林的壓力,并促進天然林的恢復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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